一、项目简介
为了进一步加快地方急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了地方合作项目。
本项目采取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各省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具体确定各省资金配套比例、选派规模、选派类别、留学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它有关事宜。湖南省为十二个项目省份之一。
二、选派计划
1. 选派规模
2014年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南省地方合作项目总体选派规模100人(1200人月)。
2.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12个月
(申请以成组配套及地方子项目派出人员申请留学期限可为3—12个月)
3. 选派学科、专业领域
国家留学基金湖南省地方合作项目的重点选派学科,将在国家留学基金委重点资助的学科范围基础上,主动适应湖南经济建设需要,重点选派交通运输工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生态学、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政法、现代农业技术等关键及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技术领域。
4. 选派国别
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
5.该项目留学人员主要是通过各推选院校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6.该项目申请人员可申请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派出的“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校基础课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我厅将采取限额方式组织申报这三个子项目。
三、资助内容
由国家留学基金统一支付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赴英国的访问学者可申请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条件
1.该项目面向全省省属高等院校。
申请人应符合《2014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2014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
2.申请人员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
五、申请办法
1. 选拔方式
选拔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针。申请人可向湖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咨询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2. 申请时间及方式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应于2014年4月6日至4月20日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向湖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提交申请材料。《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国留学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提交。
3.申请材料
请按照国家留学网上《关于准备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准备三份申请材料(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六、评审、录取办法
该项目的评审分为初审、专家联合评审两个阶段。初审工作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专家联合评审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湖南省教育厅共同组织,采取材料审核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录取结果将于2014年10月底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及湖南教育政务网站公布。
七、派出与管理
1. 本项目被录取人员分自行联系、统一联系派出两种。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高校基础课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及“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派出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联系国外留学单位。其他人员均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2.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至201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统一要求,我厅不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3. 留学人员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及办理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科研团队,由基金委统一联系成班派出的录取人员请联系法律与项目部(联系方式请登录www.csc.edu.cn,浏览“基金委机构设置”查询)。
4.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需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湖南省教育厅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用版),并办理协议书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有关留学服务机构审核后再予办理领取签证、机票、报到证等手续。国家留学基金委编写了《出国留学人员须知》,请登录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执行。
5.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6.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院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并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
7.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履行按期回国回省回单位服务的义务。留学人员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选院校汇报留学成果。
留学人员须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一项,并提交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8. 推选单位应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在留学人员录取后,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其工作,保证按期派出;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9. 推选院校应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定期呈报我厅。
10.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湖南省地方合作项目资助”。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颖、王红冰
联系电话:0731-84714936、84720174
传真:0731-84715481
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