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学校招收和
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湖南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国际学生教育工作,对全省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中共湖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我驻外使领馆做好国际学生来湘签证申请的监督审核等工作;湖南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湖南省教育厅进行备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部进行备案。
申请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须向湖南省教育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申请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报告;
(二)学校办学条件的说明;
(三)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说明;
(四)国际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生活条件、招生渠道等内容的说明;
(五)拟招收国际学生的招生类别、招生规模、培养规格和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八条 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凝练学科和专业特色,根据学校定位和湖南产业、资源优势,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国际学生招收与培养特色学科专业。
第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科学制定学校的国际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等;应当对申请入学的国际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确保录取的学生达到预定的入学标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国际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国际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所在学校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国际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拟转入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国际学生转入申请。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应有针对国际学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有建设高水平教学师资队伍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措施,满足保障国际学生教育质量和推动人才培养国际化的要求;应当在国际学生教学岗位标准中规定必要的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确保教师胜任国际学生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国际学生的考勤制度,明确出勤合格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国际学生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在同一课程中应当对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八条 汉语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高等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规定国际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等环节中所使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落实国际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规定国际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国际学生的实践教学应当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国际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高等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国际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实施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校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和方便查阅的方式向国际学生公布招生录取、教学培养、管理和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国际学生居住的宿舍或公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对外国人居住场所的要求,并且是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地点。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或公寓管理制度,满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管理要求。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国际学生熟悉规章制度、生活设施、培养方案、教学要求和毕业要求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省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湖湘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国际学生辅导员,确保国际学生的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的辅导员配备比例,与中国学生的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应当制定辅导员岗位标准,确保国际学生的辅导员达到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要求,能够针对国际学生特点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国际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际学生发展特点的学生指导,组织和引导国际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课外教育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校内学生组织吸收国际学生参加,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协会和文艺体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和湖南省相关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当优先招收奖学金生。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奖学金资助对象的学业、品行表现。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八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或者形成合作项目。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教育、外事、公安主管部门报告:
(一)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二)招收的国际学生出现死伤、失踪失联等情形的;
(三)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教育厅对本行政区域的国际学生培养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八条 中国境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